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14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被告刘长艳。被告丁福丰。被告王泉。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长艳、丁福丰、王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