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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600号

门波与张本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门波,张本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门波。被执行人张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本超在高密市园林管理处的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