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门波。被执行人张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本超在高密市园林管理处的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
门波与张本超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门波。被执行人张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本超在高密市园林管理处的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