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591号
原告:李圣宽,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君,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5805251369)。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36号、38号。代表人:诸东鸣(身份证号码为330283198701080037),该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凯凯,该服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宽与被告杨雪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圣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佳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高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