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957-7964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委托代理人李芊。被告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才喜。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元,原告已预交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3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姚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