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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957-7964号

03周丕海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957-7964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委托代理人李芊。被告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才喜。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镇XX夏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元,原告已预交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3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姚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