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113号
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德里3-2-301号。
法定代表人:史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川,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艳杰,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夏
人民陪审员 邢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