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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322-2号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冰,经理住址宁波市江北洪塘工业A区洪塘南路东段3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