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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022号

宋泽亮与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泽亮,刘改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2号

原告:宋泽亮,男,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刘改伟,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亮诉被告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泽亮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泽亮承担。

审判员  孔祥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