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2号
原告:宋泽亮,男,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刘改伟,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亮诉被告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泽亮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泽亮承担。
审判员 孔祥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
宋泽亮与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2号
原告:宋泽亮,男,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刘改伟,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亮诉被告刘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泽亮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泽亮承担。
审判员 孔祥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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