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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648号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海崖、程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海崖,程灵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648号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

委托代理人:朱海燕。

被告:蒋海崖。

被告:程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海崖、程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