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648号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
委托代理人:朱海燕。
被告:蒋海崖。
被告:程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海崖、程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