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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530号

许大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大鹏,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许大鹏,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景,经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许大鹏办理福田BJ5123VHCHN-S重型箱式货车(车牌号:,车辆识别号:)的过户手续以及该车道路运输营运证的转移接续手续,但被执行人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许大鹏名下。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泰驰航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号:)的道路运输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许大鹏名下。

审判长  周忠良

审判员  施章义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