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执恢989号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宋美红、牛文晖、孙洪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宋绪新,宋美红,牛文晖,孙洪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施德峰,男。

被执行人:宋绪新,男。

被执行人:宋美红,女。

被执行人:牛文晖,男。

被执行人:孙洪卫,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绪新、宋美红、牛红晖、孙洪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了(2010)庄民初字第41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含公告费),执行费1749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给本案借款本金10万元后,利息暂时延缓缴纳,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贤永

审 判 员  刘文帅

代理

审判员  高准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