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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861号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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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民初861号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号新洲苑*栋G02。注册号:440301103421837。

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志伟,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钟兰丹,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君,男,1973年8月13日出���,汉族,吴川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戴君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计20个月的物业服务管理费946元,公摊电费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豪苑6栋602号房屋(面积118.16平方米)的业主。2006年7月13日,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委托原告于2006年7月30日起对位于曲江区马坝镇城南路119号源河豪苑商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服务费0.3元(2012年11月经韶关市曲江区物价局核定为每平方米0.4元),小区内所发生的公共水电费用按建筑面积由全体业主分摊计收费等内容���被告自2010年6月起至2014年10月拒绝交纳物业费,原告曾于2013年9月27日、2014年10月9日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3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807.3元及利息;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4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73.2元及利息。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因被告仍拒绝支付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946元、公摊电费70元,共计1016元,原告多次书面催收未果,乃于2016年6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946元、公摊电费70元,共计1016元给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建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蔚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