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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933号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933号

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池万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亚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