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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5130号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维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130号

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3597-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苏渊勇,总经理。

被告:谭维兵,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维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术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