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21民初2941号

李茹与宁夏平罗富龙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茹,宁夏平罗富龙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2941号原告李茹,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平罗富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马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学冲,系宁夏平罗富龙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茹诉被告宁夏平罗富龙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茹负担。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浦化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