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保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爱江,女。被执行人李端阳,女。关于杨爱江申请执行李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端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杨爱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29396元(欠款124800元、诉讼费2796元、执行费1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端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有存款。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端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存款129396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端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存款16000元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端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存款113396元。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正勇
审 判 员 郑治文
代理
审判员 尹安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