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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3208号

张素玲与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素玲,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3208号原告张素玲。被告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35号。法定代表人郝越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与被告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玲与被告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有关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案件已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敏乐

代理

审判员  丁 钉

代理

审判员  夏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