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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816号之二

关健荣与邓锦华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健荣,邓锦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健荣,男.被执行人邓锦华,男。关于申请执行关健荣与被执行人邓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锦华应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健荣。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邓锦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