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4471号
原告:陈建明,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
委托代理人:彭荣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斌,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竹路。
负责人:王文俊。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原告陈建明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建明以已和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余下128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建明。
审 判 长 黄冬冬
代理
审判员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