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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743号

王新和与袁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和,袁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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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743号原告王新和,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无业。被告袁泽平,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新和与被告���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新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袁泽平给付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袁泽平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始终未还。被告袁泽平未答辩。王新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2014年7月11日袁泽平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新和人民币壹万圆整”。

本院认为:王新和向本院提交了袁泽平出具的借条,该借条注明了借款的事实,故对王新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袁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新和借款一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袁泽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袁泽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百春

人民陪审员  白选民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弘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