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12号申请人杨果力,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山西省电子器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42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斌,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杨果力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电子器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已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转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果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电子器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四十四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