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保179号

葛昶与孙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昶,孙长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79号申请人葛昶,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孙长根,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弘信家园。

申请人葛昶与被申请人孙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长根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长根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