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4080号原告李岳。被告牛培娟。被告马军。委托代理人牛培娟。被告盛雅惠。委托代理人牛培娟。
原告李岳诉被告牛培娟、盛雅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岳、被告牛培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牛培娟、马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盛雅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被告牛培娟、马军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据一份,借据上约定了上述事项,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未按约定的日期归还所借款,自愿赔偿违约金900元每天”。被告盛雅惠对上述借款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牛培娟、马军、盛雅惠承认原告李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培娟、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岳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盛雅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雅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培娟、马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牛培娟、马军、盛雅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夫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