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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125号

项亮与朱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亮,朱瑞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25号

申请人:项亮,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朱瑞德,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项亮与朱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项亮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瑞德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瑞德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