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125号
申请人:项亮,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朱瑞德,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项亮与朱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项亮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瑞德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瑞德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