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596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陶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未考虑成熟和应当珍惜家庭生活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一百元。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平 搜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596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陶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未考虑成熟和应当珍惜家庭生活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一百元。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