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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596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596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陶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未考虑成熟和应当珍惜家庭生活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一百元。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