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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21号

吴艳侠与张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艳侠,张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吴艳侠,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锦、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训,男,1981年1月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吴艳侠与被执行人张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673.3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4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