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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1846号

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846号

原告: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大泉乡烧坊庄子村养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麻庆明,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方(特别授权),新疆庸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包奎高速南至温泉道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周留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天北建筑安装公司乌苏市分公司搅拌站,身份证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军(特别授权),新疆奎屯成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本院在审理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以原、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252900元,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547元,由原告新疆鑫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冯进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