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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784号之一

尚利萍与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利萍,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84号之一原告尚利萍。被告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利萍与被告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利红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尚利萍预交50元,不再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珍珍第页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