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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224号

新乡市黄河起重合金器材厂与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黄河起重合金器材厂,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起重合金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张自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跃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起重合金器材厂申请执行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做出的(2016)内0304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塔斯少布

审判员 田 利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进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