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牛某申请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给付申请人现金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