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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510号

何洪站与何雨、赵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洪站,何雨,赵凤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何洪站。

被执行人:何雨。

被执行人:赵凤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洪站与被执行人何雨、赵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