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何洪站。
被执行人:何雨。
被执行人:赵凤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洪站与被执行人何雨、赵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明 微信公众号“”
何洪站与何雨、赵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何洪站。
被执行人:何雨。
被执行人:赵凤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洪站与被执行人何雨、赵凤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