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646号
原告:宋万江。
被告:张士武。
原告宋万江与被告张士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宋万江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万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