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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646号

宋万江与张士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万江,张士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646号

原告:宋万江。

被告:张士武。

原告宋万江与被告张士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宋万江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万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