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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396号

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396号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后埭溪路109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43438Y。法定代表人王易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旻昊,公司职员。被告陈丽华,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65号B1栋25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妙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