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抗1号监督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云峰。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传禄。申诉人谢云峰因与被申诉人吴传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民(行)监(2016)360730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 斌
审判员 ��桂连
审判员 邱 雪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武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