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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抗1号

谢云峰、吴传禄等与谢云峰、吴传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云峰,吴传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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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抗1号监督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云峰。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传禄。申诉人谢云峰因与被申诉人吴传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民(行)监(2016)360730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  斌

审判员 ��桂连

审判员 邱 雪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武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