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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行审99号

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孟晓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孟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4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孟晓峰,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滦国土资强执申字(2016)第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滦国土资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依照被执行人陈述于2015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孟晓峰作出滦国土资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孟晓峰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占用司各庄镇前孟各庄村基本农田4.21亩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被执行人孟晓峰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3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84276.6元。并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法律文书呈批表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滦国土资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滦国土资罚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戴文光

审判员  张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