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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954-1号

王亚雄与陈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雄,陈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9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雄。被执行人陈小燕。王亚雄与陈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结。被执行人陈小燕所有的位于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1502号房屋(权证号码7140023**)本院已查封,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广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小燕所有的位于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1502号房屋(权证号码71400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