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651号原告王士庆,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士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庆与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原告王士庆承担。
审判员 张克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