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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213号

王潇与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潇,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13号原告王潇。被告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见广。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潇与被告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