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422号
原告:李树玲,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道荣,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徐学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玲诉被告邸道荣、徐学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玲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玲撤回对被告邸道荣、徐学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玲负担。
审判员 任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