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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422号

李树玲与邸道荣、徐学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树玲,邸道荣,徐学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422号

原告:李树玲,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道荣,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徐学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玲诉被告邸道荣、徐学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玲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玲撤回对被告邸道荣、徐学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玲负担。

审判员  任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