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3,曾用名聂某4,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蒲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蒲江县。2004年4月6因犯诈骗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眉彭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聂某3使用假名“聂某1”、“聂某2”,冒称自己是彭山县副县长邓某的干亲家,以能变卖位于彭山区605厂的几十吨废铁给刘某1为由,骗取刘某13000元活动经费(2015年6月15日存入聂某3提供的银行账号);6月25日,又以可将彭山区大地汽修厂内三辆报废车卖给刘某1为由,骗取刘某1现金3000元。后又以邓某的秘书急用钱为由要求刘某1先支付废铁货款6000元(分两次存入聂某3提供的银行账号),此后,聂某3并未将废铁、报废汽车卖给刘某1,并失去联系。2016年1月,被告人聂某3冒充自己是聂某3的孙子及西藏某波工贸公司董事长,以能帮助沈某某的女儿在西藏上大学及帮助沈某某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沈某某14080元。2016年4月,被告人聂某3指示叶某2以做工程需要进场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某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3对收了刘某112000元钱及收了张某10000元钱不持异议,但辩解那是借的钱,也没有骗过沈某某的14080元钱。愿意出去后还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刘某1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1、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骗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户名宛某某,银行账号为62×××82以及6227××××9743)。3.刘某1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凭证4张,证实向6227××××9743的银行账号分四次汇入共9000元。4.沈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和账号为62×××12和62×××75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向62×××82的银行账号汇过款。6.崇州市公安公安局羊马派出所民警彭某银、冯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于2016年5月14日在崇州市羊马镇东亭园林酒店抓获在逃人员聂某3的情况。7.户籍信息,证实聂某3的身份信息。8.(2004)蒲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聂某3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6日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9.张某提供的承建协议,证实聂某3让叶某1作为西藏某波工贸有限公司的甲方代表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保证金为1万。10.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实刘某1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员。(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3供述其在2015年4月份,认识了一个姓刘的收废铁的男子,后就骗刘说他有朋友邓某是彭山县的副县长,彭山的一家央企垮了有二十多吨废铁要卖,后来就带姓刘的和一姓曾的(曾某)去看了那个厂,之后他以跑关系为由,喊刘分二次打了3000元在他的卡上。不久,他又对刘姓男子说彭山有三辆公安局扣押的车要处理,还是带刘和姓曾的男子一起去看的,随便指了三辆车给他们看,又说需要3000元去跑关系,姓刘的就数了3000元的现金给他。之后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又说邓某的秘书急需6000元,叫刘先给他,以后在废铁钱里扣,并给了刘姓男子他前妻的银行卡号,刘姓男子就转了5800元(另有200元说要加油买烟)给他。他把钱用来看病和零用了。刘姓男子喊他还钱时,他就一直拖,因他没钱还。后来就没再联系(也不用之前的电话了)。张秘书和邓某都是他虚构的。骗刘某1的钱全都是打在他前妻宛某某的建行卡上。骗沈某某说彭山副县长邓某是他干亲家,市委书记李某是他姐姐,聂某5是他大伯等,沈某某就想和他一起做生意,但他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做生意,都是骗沈某某的。以可以在西藏帮沈某某的女儿办驾照的名义骗了沈某某3000元钱(打在宛某某的卡上),之后一直拖。尾号9582的卡上到过12680元是沈某某还给他的。骗过叶某2的朋友张某说仁寿有运渣工程可以做,叫张某拿了一万元的保证金给他。(三)证人证言1.叶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聂某3、沈某某到其在彭山区江口镇开设的长寿居农家乐入住。在住了一个月后,二人对其说正在彭山区承包政府工程,资金紧张,之后的吃住费用先赊到,等工程款收到后再结算,因此只给了第一个月的吃住费用,在说此话时还拿出了承包政府工程的合同及开工通知等,上面都加盖了彭山区人民政府的鲜章,全是红头文件。聂还鼓动其承包这些工程的劳务活,他就答应了。随后和聂的接触中得知聂自称是彭山区区委书记的兄弟,而且和青龙园区的负责领导是亲家,沈某某与聂是合作关系,不想和沈合作想把沈踢了和其合作。从那之后,与聂确立了合作关系,聂也开始找各种借口(跑业务、感谢领导、修车、拍车等)从其处拿钱。聂和沈共赊了吃住费用24000元,聂的老婆还来住过赊了7200元,各种费用合计是80740元。直到沈某某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才醒悟过来也被骗了。2.曾某的证言,其证实他是刘某1的朋友,因刘某1腿脚不方便,一直开车跟着刘某1跑。2015年6月10日左右,刘某1认识了一个叫“聂某2”的男子,这个男子说他的干亲家叫邓某,是彭山县的副县长,秘书叫张某1,彭山605厂里面有50吨左右的废铁可以通过关系卖给刘某1,他就开车带着刘某1和聂某2到彭山去看。聂某2说要先付3000元的定金,后来告诉了刘某1一个银行账号,刘某1就打了3000元。聂某2又说彭山还有三辆扣押的车子,可以一起卖给刘某1,在路上时,聂某2接了一个电话,说张秘书急需要钱6000元,叫刘某1先打过去,钱可以在铁钱里面扣,他就开车带刘某1到彭山的一个建行存了6000元钱。存钱后去彭山大地汽修厂看了三个车,这三个车刘某1和聂某2谈成每辆3000元共9000元,刘某1就在他的车上给了聂某29000元钱。回蒲江后后聂某2一直推说公安局的手续没办好,之后,聂某2的两个电话都打不通了。又过了一个多月,听说这个人是骗子,就到派出所报案了。3.宛某某的证言,其证实是聂某3的前妻,其有一张建行卡和中国银行的卡是聂某3在用。聂某3和她在一起时就没有钱,经常说出去做工程,但都没挣到钱,身体又不好,衣服裤子都没有一条好的,根本就没有钱,平常都是靠哥哥嫂子支援过生活。(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聂某3骗了18000元钱,其中9000元转账,9000元为现金。聂某3到刘某1铺子上说彭山一个副县长是聂干亲家,彭山605厂是央企现在垮了,有几十吨废铁要卖,现在由聂的亲家在负责。第二天,刘某1与朋友曾某及聂勳良一起到605厂,看见的确有几十吨废铁在那里,认为这个生意是真的,于是刘和聂讲价,最后讲成1030元一吨。6月15日,聂告知其彭山县政府要求付定金,给了一个62×××43的建设银行账号说是彭山县政府的账号,当天刘分两次打了一共3000元到这个账号上。6月25日,聂说彭山大地汽修厂有彭山公安局扣的3个报废车要卖,三人到了之后看见有三辆车停在该停车厂。刘和聂讲成3000元人民币一辆,但是要付现钱,于是刘和曾在车上付了聂9000元钱的现金。在车上付钱的时候,聂接了个电话,随后就对刘和曾说干亲家的秘书打电话说需要6000元急用,叫刘和曾打6000元到62×××43的建行账户上,最后这6000元在买废铁的钱里面扣,然后在彭山建行往该账号内分两次存入6000元。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元月初,通过张某2认识一个叫聂某1的,自称系聂某3的后代,西藏某波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三伯是省政府的老领导,彭山的县委梁书记是他老大,副县长邓某是他亲家。沈是做绿化生意的,聂某1说彭山绿化工程很多,关系很好,彭山的很多工程都知道,聂包里也有很多盖有彭山区政府公章的文件,因此,沈跟聂一起到彭山来,并一直住在叶某2的农家乐里。之后聂某1以办理当地“绿化企业资质”为由,找沈出了600元;以梁书记用车为由让沈租了一辆车牌为A×××E的黑色雅阁轿车,每日租金300元;在过年期间,聂以能帮沈的女儿在西藏办驾照为由让沈往一个叫宛某某的卡上转了1400元;说西藏政法委的王姐是聂朋友,以能把沈的女儿运作到西藏民族学院或者西藏政法大学为由,让沈向其提供的卡上打了一次7000元,一次2680元,几天后又无卡存了3000元现金到该卡上;沈想帮小女儿办驾照,又让刘某2往宛某某的银行卡上打入1500元;在彭山茶马古道茶楼,聂某1以工程上领导找聂有事为由,让沈买烟、酒,并在茶马古道茶楼给了聂4000元人民币。租的车子还被撞了,是单车事故,车子都快撞报废了,聂说是梁老大的小老婆开车撞的,不能报警,否则工程就不能做了,因此当时没有报保险,现在租车费用都是31200元,车子被撞了也要赔30000元,车子电瓶没电还花了900元。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4月份其老表叶某1说彭山大桥有活可以做,并在4月的一天晚上通过其叶认识了自称是聂某3后代的西藏某波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总,叶说现在在跟到这个老总整活路,现在都是公司副总了,喊张一起整。五月的一天,在茶马古道茶楼,当时这个老总也在,叶某1说进场差一万元的保证金,张就给了叶一万元现金,并与叶某1签订了二份合同。叶说剑给了老总,一起到眉山交保证金了。2016年5月17日,叶某1说老总是骗子,被公安机关抓了,让其报警。(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聂某3暂住的彭祖山景区长寿居农家乐进行搜查,从聂某3寄放的一旅行箱内发现十块左右的砖块,从一塑料口袋发现一些公司的营业资质文件,在床上发现一部白色手机,其他无发现。2.刘某1辨认聂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辨认本案被告人聂某3是以卖废铁、报废车为由骗取他18000元的“聂某1”、“聂某2”。3.曾某辨认聂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曾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聂某3即是自称为“聂某1”、“聂某2”的男子,在2015年6月,骗取了刘某11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多次行骗及诈骗残疾人,予以从重处罚;有诈骗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辩解未骗取钱财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聂某3退赔刘某1人民币12000元,退赔沈某某人民币14080元,退赔张某3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黄惠敏
审 判 员 徐 惠
人民陪审员 袁兴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