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3民初2310号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孔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新,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呼图壁县。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马建新已缴清所欠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素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