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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520号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520号

原告:史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20元。

审判员 :吉鹏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