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520号
原告:史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20元。
审判员 :吉鹏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