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恢166号

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开元陶瓷商店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开元陶瓷商店,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66号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开元陶瓷商店,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经营者严秀秀,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委托代理人范焕勤,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系严秀秀丈夫。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负责人蔡武平,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理人王文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开元陶瓷商店与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开元陶瓷商店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5000元,逾期利息14930.3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执行费6034元,共计413164.3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宝鸡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413164.30元予以划拨,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军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