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甲,男,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乙,男,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不识字,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8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与马某丙(在逃)预谋后,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小什子四局医院门前冒充买卖虫草的老板,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2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辩称系马某丙提出犯意并进行分工,诈骗所得由马某丙分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等人预谋后驾车来到永靖县刘家峡镇。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甲以销售虫草为名在小什子四局医院门前故意与被害人崔某某搭讪。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乙上前谎称认识收购虫草人员并与马某某甲商定了虫草售价。后被告人马某某乙持马某某甲所交虫草带被害人崔某某来到附近家属楼,与事先在此等待的同伙见面并假意商定了收购价格,被告人马某某乙谎称欲与被害人崔某某合伙购买马某某甲的虫草,再高价出售给之前见面的收购虫草人员,二人可从中赚取利润。后被害人崔某某从银行取款2万元交给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甲将事先准备的假虫草13袋交给被害人,被告人马某某乙让被害人崔某某去附近家属楼与收购虫草人员交易,二被告人趁被害人离去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崔某某寻找未果后即向永靖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甲在甘肃省临夏市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乙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挥霍。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亲属向公安机关交纳退赔款2万元,已由被害人崔某某领取。经本院告知,被害人崔某某表示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假虫草及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12月8日,侦查人员从被害人崔某某处提取假虫草13袋并扣押。经二被告人当庭辨认并确认,系作案时交给被害人崔某某的假虫草。2、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崔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永靖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0日决定立案侦查,及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分别对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后互相确认的情况。5、收条、领条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4月19日,二被告人亲属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2万元。次日,被害人崔某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并书面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6、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8日10时许,他在小什子四局医院门前遇到一个年轻男子,男子问他能不能帮忙联系收购虫草的人,这时过来一个男子说自己认识收虫草的人,卖虫草的年轻男子拿出虫草样品给这个男子看,后他与男子来到四局医院对面的家属楼,和一个收购虫草的老板谈好以每根虫草20元收购,他们返回后卖虫草男子说要把虫草便宜卖给他们,然后可以再卖给收购虫草的人,他认为可能会从中赚点钱就和男子分别去找钱。他从小什子建设银行取了2万元,那个男子也找了1万元,他们把钱都交给卖虫草男子,男子给了他13袋虫草并说每包有200根。后他到四局医院对面的家属楼等待之前说好要收购虫草的老板,可一直没有人来,他还在家属楼附近找了几圈都没找到,这时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就赶紧拨打电话报警。7、被告人马某某甲供述和辩解:2015年12月7日,马某丙和马某某乙问他去不去永靖县骗钱,他答应了。12月8日上午10点,他们驾车来到永靖县,他负责拿着假虫草在街上卖,马某某乙负责骗受害人去找收购虫草的老板,马某丙假装成收购虫草的老板。后他在街上问一些老年人知不知道收购虫草的地方,在小什子旁边的医院门前遇到一个70岁左右的老人,他问老人是否知道收购虫草的地方,这时马某某乙过来说自己知道还问虫草卖多少钱,他假装说每根15元还拿出虫草样品给马某某乙和老人看,让他们拿着样品去找收购的人,并答应给每人500元钱。后马某某乙带老人拿着样品去找。过了十分钟左右二人回来,马某某乙说对方同意收购虫草,能否先卖给自己和老人,他答应了,马某某乙就劝老人和自己一起凑钱买下虫草再高价出售。后他跟着老人去银行取了2万元钱,马某某乙找了1万元钱,他收钱后将假虫草交给老人,他和马某某乙等到老人离开就逃跑了,马某丙开车过来带上他们去了兰州,他分得4000元。他交给老人的是假虫草,其实是一种类似茶叶的调料。8、被告人马某某乙供述和辩解:马某某甲、老木扎约他见面后提出要去刘家峡骗钱,老木扎给他们分工,老木扎假装成收购虫草的老板,马某某甲装成卖虫草的人,他负责向受害人提议一起凑钱从马某某甲处低价买虫草然后再高价卖给老木扎。后他们开车来到永靖县刘家峡镇,早上9点多,马某某甲拿着一袋假虫草在小什子银行门前找到一个老人假装问认不认识刘大夫,这时马某某甲走来问他认不认识收购虫草的人,他说可以,他和马某某甲商定每根虫草售价15元,他又打电话给老木扎问要不要虫草,后他拿着马某某甲给的虫草带着老人去找老木扎,老木扎假装说每根20元收购,他就劝老人和他一起凑钱买下马某某甲的虫草再转手卖给老木扎,二人平分利润。后马某某甲跟着老人取了2万元钱,他和老人各交给马某某甲2万元,马某某甲把虫草给了老人,他让老人拿着虫草去找老木扎,他等老人回来平分钱。老人走后,他和马某某甲就赶紧离开,当时老木扎在附近等他们,后他们开车一起去了兰州。马某某甲第一次拿给老木扎的几根虫草是真的,最后给老人袋子里装的虫草都是假的。他们每人分得6000元,剩余的用于吃饭、加油。以上证据,均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并核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假虫草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假虫草13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光胜
审 判 员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金和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香昊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