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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328号之一

王忠林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忠林,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忠林,建筑业从业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安君,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邵东亚,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王忠林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淮矿工程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鑫公司)、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简称矿工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在银行账户存款454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