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建辉,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伟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苏建辉与被执行人林伟君、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9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伟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建辉借款1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晓红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多次向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查询被执行人林伟君、陈晓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金婷到庭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