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32号
申请人:刘敬华,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申请人刘敬华与被申请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的1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汤中民以其所有的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新城百合园6号楼4单元2层422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汤中民所有的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新城百合园6号楼4单元2层422号房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的1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