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3488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2年4月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教师,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本市。陈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75元(原告已经预缴)。
审判员 谈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