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莹。法定代理人陈思蓓。被执行人李向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4日受理李文莹申请执行李向红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向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向红在农业银行成都碧云天支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6387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