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04民初20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治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