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008号
原告:重庆隆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2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陈俊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萍,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隆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隆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百度搜索“”